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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后在上海两家贸易企业就职的王某,分别利用公司采购员、业务主管的身份,联合公司员工、公司外人员“导演”起了中间商赚差价的行为。交易中,王某以低价卖出公司商品,再以较高价采购先前卖出批次的商品,获利120余万元。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7月9日,静安区人民法院就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。
2020年7月,被告人王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采购员,在随后的短短半年中,王某与公司外人员孙某某事先共谋。先将公司内的啤酒商品低价卖给孙某某名下的甲公司,随后再以高价从孙某某名下的乙公司回购该批啤酒,从而赚取差价。以此买卖商品共计28批次,套取人民币64万余元,后两人再按照约定分成。
公诉人:“卖给孙某的价格和孙某卖给你的价格,哪个价格更高?”
被告人王某:“卖给我的采购价格高。”
公诉人:“对公司来说,买进来的价格高,卖出去的价格低,它是亏损的对不对?”
被告人王某:“是。”
公诉人:“你有没有和孙某说,公司不允许和同一家公司进行采购销售?”
被告人王某:“说过。”
公诉人:“那么孙某是以哪家公司的名义和你进行交易的?”
被告人王某:“他供应商合同是用甲公司,然后销售购买方的话是用乙公司。”
公诉人:“你从公司采购再到卖给该公司,隔多长时间?”
被告人孙某某:“有时候两三天,有时候一周这样子。”
公诉人:“你怎么确保这么短的时间里再卖给该公司,而且是更高的价格?”
被告人孙某某:“因为王某和我说好了,他说他们公司同时也收货的,差不多也是收这个货的,可以卖给他们。”
2022年7月,王某入职了另外一家公司,在担任业务主管后,联合了公司采购员和公司外人员,采取了同样的牟利手段赚取差价,直至案发,共收取货款122万余元,截留钱款63万余元并进行了分赃。
公诉人、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胡俊君:
“
本案被告人王某连续在两家贸易企业,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占公司财物。他在第一家公司时与公司外的人员孙某某,内外勾结里应外合,通过开展闭环交易的方式,套取交易差价,侵占了公司的钱款64万余元,之后两人予以分赃。到了第二家公司,他又勾结了公司的采购员,两人通过截留货款的方式,将公司的货款60余万元占为己有。”
法院审理认为
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孙某某等人,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被告人王某犯罪数额巨大,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,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7月9日,
静安区人民法院就该案
作出一审宣判:
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12万元;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缓刑一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,追缴违法所得,连同已退赔的部分一同发还被害单位。
记者:张琦
图片:张琦
视频:戚勐
原标题:《交易市场还有人低价卖再高价买的?原来是有这层猫腻→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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